1.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具体指哪些企业呢?
两高行业指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的行业;一剩行业即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包括钢铁、造纸、电解铝、平板玻璃、风电和光伏制造业等产业(光伏发电不同于制造业,不属于两高一剩,是国家鼓励的清洁能源行业)。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 灭火器淘汰目录?
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有:
①酸碱型灭火器;
②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③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④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⑤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⑥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17项消防产品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鼓励类中关于公共安全与应急的产品目录有部分消防与救援相关产品。
3. 环保产业指导目录?
是指中国政府为了引导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环保产业指导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保技术装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化等领域的技术装备。
2. 环保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环保设备、环保车辆、环保家具等产品。
3. 环保服务:包括环境咨询、环境评估、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应急、绿色金融等领域的服务。
4. 循环经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节能减排等技术和服务。
5. 生态环境修复:包括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领域的技术和服务。
6. 绿色发展:包括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绿色农业、绿色制造等领域的技术和服务。
环保产业指导目录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促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4. 合肥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核发的条件和材料列表?
一、办理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受理条件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四、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六、常见问题
1、请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办理营业执照的先后顺序的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请问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现场提交材料的时候一定要法人本人到场提交才可以吗?
法人本人若无法到场,代理人凭法人的书面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
5. 私人企业不能经营的行业祥细目录?
1.盐资源开发批发;
2.种子质量检验进出口;
3.农药生产经营;
4.电影制片电影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5.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批发;
6.出版物进口;
7.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演出经纪;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9.人民币设计印制 ;
10.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11.烟叶收购烟草制品生产批发;
12.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印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
13.音像出版复制进口批发;
14.房地产开发;
15.地图出版;
16.药品生产;
17.测绘活动;
18.城市供水;
19.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除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 ;
20.化妆品生产;
21.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
23.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24.烟花爆竹生产批发;
25.所有金融相关业务;
26.物业管理;
27.国徽制作;
2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 ;
29.驾驶培训学校;
30.矿山经营 ;
31.建筑施工;
3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3.旅行社导游;
34.二手机动车交易。
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给个体户或注册公司必填写事项,也是创业前应提前充分考虑好的
6. 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2019年?
以四川省为例,鼓励类产业目录共52条。其中,各类设施设备研发运营方面16条,如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制造、汽车整车和专用车零部件制造、页岩气装备制造等。
各种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13条,如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钒钛磁铁矿规模化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等。
服务业方面11条,如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飞行员培训、服务外包等。
新材料研发方面6条,如核级石墨烯开发及生产、钨钼制品及钨钼丝材等。
农业种植及加工方面4条,如茶叶种植及深加工、果酒制造等。基础设施建设2条,如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 2021年40号文件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021-12-30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